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8 月28日 苏国税函[2001]174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
1]59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所属支公司,应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就地预缴企
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所属支公司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汇总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各支公司2001年一、二季度超比例预缴的税款,不再退库,用以抵补以后季度应交的所得税税
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30日 国税函[2001]599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江苏、浙江、四川、安徽、福建、黑龙江、辽宁、吉林、湖南、
海南、云南、江西、广西、河北、新疆、湖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
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
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
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北京、上海、南京、杭州、青岛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1年度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
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
税发[2001]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外省市略)
序号 分公司名称 三级机构名称 三级机构所在地
4 南京分公司 常州支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
淮阴支公司 江苏省淮阴市
连云港支公司 江苏省连云港市
南通支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
苏州支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
宿迁支公司 江苏省宿迁市
泰州支公司 江苏省泰州市
无锡支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
徐州支公司 江苏省徐州市
盐城支公司 江苏省盐城市
扬州支公司 江苏省扬州市
镇江支公司 江苏省镇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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