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不缴营业税、契税
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2]69号)。
《通知》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综合性保险公司必须财、寿险业务分业经营的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保险公司分业改革的指示精神,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需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划转
到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由于上述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过户过程中,并未发生有偿
销售不动产行为,也不具备其他形式的交易性质,因此,对保险分业经营改革过程中,综合性保险
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
公司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契税。
综合性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是否缴纳营业税、契税的问题一直是保险公司
关心的问题。此次《通知》对此给予了明确答复,这也是税收对综合性保险公司改革给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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