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2年5月28日 苏国税函[2002]173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8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23日 国税函[2002]33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和纳税方式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 [2002]60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的规定,中国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公司应缴纳的属于中央收入的营业税和应缴纳的属于地方收入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的
属于中央收入的营业税,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
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属于地方收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
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应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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